一、案情简介
自2015年起,被告安徽某公司陆续向原告上海某公司采购各类机电产品,原告上海某公司按约向安徽某公司供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截止2019年1月,原告上海某公司向被告安徽某公司所供货物的货值共计500万元,但被告安徽某公司只支付货款共计420万元,尚欠货款80万元。由于原告上海某公司不能提供双方往来完整的合同、送货单、物流信息、对账单,故给本案诉讼造成了一定的诉讼风险。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情、准备一系列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上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上海某公司胜诉主要因以下三个方面:
1、原告上海某公司就所供货物已开具全部增值税发票,且发票在税务部门完成认证抵扣。
根据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前提是双方已完成结算。本案中,原告上海某公司已向被告安徽某公司开具了全部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均由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故应当视为双方就货物交易已完成结算。在起诉后,本律师在税务局调取了18张发票的认证抵扣信息, 被告安徽某公司就原告上海某公司所开具的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进行认证抵扣,以证明被告安徽某公司对于货款无异议。18张增值税发票及认证抵扣信息,是本案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本案胜诉的核心。
2、原告上海某公司提供了大量辅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故原告上海某公司如果仅凭18张增值税发票及认证抵扣证明,不能达到胜诉目的。经过与物流公司多次沟通,物流公司提供了大部分的物流信息,虽然物流信息无法与供货完全一一对应,但也可证明原告上海某公司履行了发货义务。物流信息作为辅助证据,也至关重要。
3、律师在庭审时的应对。
本案庭审前,本律师对本案做了充足的准备,比如准备了一系列问题向被告发问(如:1、原告上海某公司履所提供的发票上均由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被告主张金额少于原告的主张,那么是哪些货物少了(与发票不符)?2、被告既然认为发票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为什么进行在税务部门进行认证抵扣?),被告对此问题均无法正面回答。此外,对于被告律师关于退货的发问,本律师也予以准确及时回应。通过案件庭审,使得法官认为原告上海某公司主张的货款是真实,被告方系在恶意赖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