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L公司在C道路工程招标中成功中标。后 L公司将中标工程全部转包给了H公司。后潘某与H公司人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该《协议》约定H公司将C道路工程中的“粉喷桩”工程分包给潘某施工,同时该《协议》还对工期、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与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潘某积极组织施工。2010年2月5日,潘某施工完毕的“粉喷桩”工程已验收合格。H公司陆续向潘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又向L公司出具了《委托付款书》,委托L公司向潘某支付工程欠款402927.79元,但L公司未予支付。后本律师接受潘某的委托起诉至法院,请求H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L公司就H公司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律师说法:
由于H公司目前已无支付能力,为了让潘某实现债权,本律师在处理本案时。必须让L公司承担责任。由于L公司将其所承揽的工程,非法转包给了H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潘瑜作为本案讼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二者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最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本律师的观点,潘某工程款也最终获得全部清偿。